(2015)临民二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临江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与朱孔志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江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朱孔志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二初字第40号原告:临江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住所:临江市。法定代表人:于晓林,主任。委托代理人:商立新,男,196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临江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职员。被告:朱孔志,男,195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临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江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诉被告朱孔志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江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临江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自愿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江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临江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大兴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