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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海法登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申请债权登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案由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七条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海法登字第167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00号。负责人:王庆东,行长。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因本院公告拍卖“竞帆9”轮,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登记借款本金120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和律师费74.5万元、公证费6万元的债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所主张的债权并非是与被拍卖的“竞帆9“轮有关的海事债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债权登记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的债权登记申请。申请登记费1000元,由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孙振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