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法民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李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0001号原告:陈某某,女,195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长寿区石堰镇。被告:李某,男,1979年2月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长寿区石堰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李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祝青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卓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