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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法民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李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0001号原告:陈某某,女,195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长寿区石堰镇。被告:李某,男,1979年2月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长寿区石堰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李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祝青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卓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