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民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罗四堂与胡爱芹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四堂,胡爱芹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商民初字第153号原告罗四堂,男,1983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商水县练集镇梁庄小罗庄村*组。委托代理人罗世征,男,1950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商水县练集镇梁庄小罗庄村*组,系原告之父。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胡爱芹,女,1988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商水县黄寨镇黄寨村*组。委托代理人胡春运,男,1960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商水县黄寨镇黄寨村*组,系被告之父。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罗四堂与被告胡爱芹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四堂及其委托代理人罗世征、被告胡爱芹及其委托代理人胡春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四堂诉称,被告婚前借婚姻索取原告彩礼款63000元。婚后被告不安心在家生活,时常生气,2014年农历6月因生气被告住其娘家,经原告及家人、他人数次去叫不回,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下去,故要求与被告离婚,返还原告彩礼款63000元。被告胡爱芹辩称,被告只收了干礼30000元,见面礼2000元、上车礼1000元,所收的彩礼款已全部用于婚后生活,原告请求被告返回彩礼款不符合法律规定。婚后原、被告经常生气,原告经常对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双方分居生活的责任在原告,故同意离婚,不同意退还彩礼款。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原、被告的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14年3月26日登记结婚,是合法夫妻。被告无异议。2、到庭证人罗学堂、梁兆义、曲付来、苑秀芝、罗海成、钱美英、李爱兰证言各一份,用以证明原告给被告送彩礼款的数额及有关借钱给付的彩礼和原、被告的感情不和的情况。罗学堂、梁兆义、曲付来证明,被告收受了原告彩礼款干礼60000元、见面礼2000元、上车礼1000元。被告异议称,干礼是30000元,并不是60000元。曲付来、苑秀芝、罗海成证明被告因下礼、结婚,经济困难,于2014年向证人借款未还。被告异议称,知道原告困难,原、被告结婚后,家里房子还未粉墙,门、窗是用布糊的,也没有蚊帐,但原告也没说下礼拿不起钱,原告借钱被告不知道。钱美英、李爱兰证明,原、被告婚后有生气现象。被告无异议,称生气是事实。被告未向法庭提交任何相关证据材料。本院对上述证据材料综合分析认定如下: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为有效证据。证据2中,证人罗学堂、梁兆义、曲付来证言内容关于彩礼款部分,被告收受原告彩礼款干礼60000元、见面礼2000元、上车礼1000元,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为有效证据;证人曲付来、苑秀芝、罗海成证言内容,原告因下礼、结婚,生活困难,能够相互印证,与原、被告陈述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为有效证据;证人钱美英、李爱兰证言内容,有关原、被告夫妻感情部分,能够相互印证,与原、被告陈述基本一致,本院予以认定。依据有效证据及当事人一致部分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4年农历2月6日订婚,并按农村风俗习惯,原告向被告下礼,被告先后收受原告见面礼2000元、干礼60000元、上车礼1000元。于同月16日举行过门仪式,开始同居生活,2014年3月26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差,婚后不注意培养夫妻感情,时常生气,致夫妻感情不和,同年农历6月,被告因生气住其娘家,经原告及家人去叫不回。同时查明,被告无婚前个人财产,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差,婚后不注意培养夫妻感情,致婚后夫妻感情不和,时常因琐事生气,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所收受原告的彩礼款,数额较大,数倍于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原告生活较为困难,原、被告结婚时间较短,不足一年,被告返还收受原告的彩礼款,以3万元为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罗四堂与被告胡爱芹离婚;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彩礼款3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罗四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袁幸福审 判 员 曾照平人民陪审员 许余粮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程俊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