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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一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杨文明与XXX、李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44号原告杨文明,农民。被告XXX,农民。被告李辉,农民。原告杨文明诉被告XXX、李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耀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陆春行担任法庭记录。原告杨文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X、李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缺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文明诉称,2012年8、9月间,被告李辉在南宁市扶绥县承揽有通讯光缆工程,因工程需要民工,2012年9月11日,两被告与原告订立了一份劳务协议书,约定由原告承包开挖埋设光缆沟道路工程,劳务费按100/天支付(其他民工劳务费按90/天支付),原告及其他民工往返车费由两被告承担。协议订立后,原告即组织12个民工前往扶绥工地进行施工,至2012年12月底工程完毕。经结算,原告等人应得劳务费5万余元,两被告断断续续支付了大部分劳务费给原告,2013年7月3日双方再次核对账款,两被告尚欠原告劳务费5365元。经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一直不予支付,此外,原告组织12个民工往返车费共6020元两被告亦不予支付,为此引发本诉讼。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协议书》复印件,证实原告为被告做工,被告承诺民工的来回车费由其支付的事实;2、《结算单》复印件,证实被告欠款的事实。结算清单上欠8845元再加宁明工款1520元,之后被告在2014年2月份通过农行转账5000元,尚欠5365元。被告XXX、李辉既不作出书面答辩,也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XXX、李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权利。原告杨文明提交的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故本院对原告杨文明陈述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综合全案证据和庭审笔录,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12年9月11日,两被告与原告订立了一份劳务协议书,约定由原告承包开挖埋设光缆沟道路工程,劳务费按100/天支付(其他民工劳务费按90/天支付),原告及其他民工往返车费由两被告承担。协议订立后,原告即组织12个民工前往扶绥工地进行施工,至2012年12月底工程完毕。经结算,原告等人应得劳务费5万余元,两被告已支付了大部分劳务费给原告,2013年7月3日双方再次核对账款,两被告尚欠原告劳务费5365元及12位民工从西林县至扶绥县的往返车费。本院认为,原告杨文明组织民工12人为被告XXX、李辉务工,双方于2012年9月11日签订协议,约定由被告方按每天100元工钱支付给原告,其他民工则按每人每天90元支付,从西林县到扶绥县以及做完工回西林的车费亦由被告方承担。该协议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原告方已依约履行其义务,被告方亦应当全额支付劳务费及民工的往返车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5356元的诉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往返车费6020元的请求,经计算应为:西林至扶绥12人×205元+12人×30元(吃饭)+7人×70元(宁明县至南宁)+12人×180(南宁至西林)=5470元,该费用是民工往返必然发生的费用,故本院对实际发生的费用予以支持,对超过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XXX、李辉支付劳务费5356元及民工往返车费5470元共计10826元给原告杨文明,两被告负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42元,由被告XXX、李辉负担。义务人应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逾期履行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调解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数额视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数额确定,(收款单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60×××9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百色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梁耀文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陆春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