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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锦江民初字第1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盛文清与闫小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文清,闫小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江民初字第1032号原告盛文清,女,197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身份证号:。被告闫小凤,女,197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文清与被告闫小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盛文清因其与被告闫小凤自行和解而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盛文清与被告闫小凤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盛文清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有权在宣判前要求撤诉”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文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盛文清负担。审判员  俞建良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聂 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