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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开民财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魏刚与雷小红、李伟民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刚,雷小红,李伟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开民财保字第15号申请人魏刚。被申请人雷小红,女,197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被申请人李伟民,男,197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申请人魏刚与被申请人雷小红、李韦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雷小红、李伟民2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雷小红、李伟民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冻结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雪梅审判员  马 珂审判员  杨东宝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 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