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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政民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原告黄润生、陈茂、黄润增、吴用其诉被告政和县石屯镇松源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政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润生,陈茂,黄润增,吴用其,政和县石屯镇松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政民初字第125号原告黄润生,男,1962年7月14日出生,住政和县。原告陈茂,男,1962年9月4日出生,住政和县。原告黄润增,男,1952年8月2日出生,住政和县。原告吴用其,男,1954年10月10日出生,住政和县。以上四原告委托代理人范世增,男,政和县熊山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政和县。被告政和县石屯镇松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余忠明,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润生、陈茂、黄润增、吴用其诉被告政和县石屯镇松源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四原告以与被告政和县石屯镇松源村村民委员会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润生、陈茂、黄润增、吴用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5元,减半收取403元,由原告黄润生、陈茂、黄润增、吴用其负担。审判员  李庆清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丽珍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