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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蒙执字第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公丕荣与崔星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公丕荣,崔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蒙执字第656号申请执行人公丕荣,居民。被执行人崔星,居民。申请人公丕荣与被执行人崔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在审理中本院作出的(2011)蒙民初字第90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崔星名下的鲁Q×××××号梅赛德斯-奔弛牌轿车,现因该案经一、二审判决,该车辆所有权已确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1)蒙民初字第900号民事裁定书对鲁Q×××××号梅赛德斯-奔弛牌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健东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袁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