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李登生与珠海佳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登生,珠海佳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437号原告李登生,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151X。委托代理人莫韵诗,广东显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佳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刘日坤,执行董事兼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登生诉被告珠海佳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登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李登生负担。审判员 赖伟莲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黄晓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