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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刑执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陈福全犯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陈福全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商刑执字第11号罪犯陈福全,男,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3日作出(2008)昌刑初字第106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福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14000元。被告人陈福全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5日作出(2009)一中刑终字第413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改判被告人陈福全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千元。宣判后,2009年4月15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6月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后,于同年1月8日在狱内及互联网上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月26日在河南省豫东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河南省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陈福全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陈福全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4月至7月间,被告人陈福全伙同李长明、黄晓明等人经预谋后,在向红冶钢厂购买废钢材的过程中,采用隐瞒空车实际重量及篡改出门条等手段,骗取红冶钢厂Q235-345型废钢材175.72吨,价值人民币45.9万余元。被告人陈福全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罪犯陈福全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4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陈福全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本院认为,罪犯陈福全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该犯系主犯,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福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2008年6月11日起至2018年4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玉学审 判 员  翟作仁人民陪审员  周玉祥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政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