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郊法执字第1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尹云刚、吴成波与被执行人刘海涛、伊祝华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运刚,吴成波,刘海涛,伊祝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郊法执字第110-2号申请执行人尹运刚,男,40岁。申请执行人吴成波,女,45岁。被执行人刘海涛,男,41岁。被执行人伊祝华(刘海涛监护人),女,60岁。本院在执行尹运刚、吴成波与被执行人刘海涛、伊祝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4)郊民初字第5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岩东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于佳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