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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民初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张冰与郑朋卫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329号原告张某,女,199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岳红霞,巩义市竹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某某,男,1986年9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赵世英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邵孝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