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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谢民一初字第000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朱纪国与被告夏云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纪国,夏云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谢民一初字第00045-1号原告:朱纪国,男,1974年6月18日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委托代理人:XX,淮南市谢家集区杨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夏云全,男,1957年10月8日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农民。委托代理人:李辉,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受理了原告朱纪国诉被告夏云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建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认为:由于本案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李 瑞代理审判员  陈建军人民陪审员  徐道俭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朱旭瑞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