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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建始民调确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彭仁伟、建始县丰源电力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建始民调确字第00006号申请人彭仁伟。申请人建始县丰源电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治怀,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谌华立(特别授权),该公司茅田施工队队长。本院于2015年2月4日受理申请人建始县丰源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源电力)与彭仁伟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冯超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丰源电力与彭仁伟因提供劳务者受害一事发生纠纷,于2015年2月4日经建始县茅田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丰源电力负担彭仁伟住院期间的各种医疗费用1160.00元;二、丰源电力支付彭仁伟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共计4290.00元;三、在达成本协议后彭仁伟自愿放弃伤残等级鉴定、诉讼等与上述纠纷相关的其他民事权益,本协议为双方解决本次纠纷的最终协议,彭仁伟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要求丰源电力进行经济补偿,双方均不得干涉对方的生活及生产经营活动;四、自本协议产生后,双方劳务关系解除;五、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捺印并由茅田乡人民调解委员会加盖公章后产生法律效力。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冯超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牛漓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