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陈武非法经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武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239号罪犯陈武,男,198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长乐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6日作出(2013)台刑初字第8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武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责令被告人陈武退出非法所得218295元人民币,上缴国库。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0日作出(2013)榕刑终字第6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1月2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武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和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罪犯考核自2013年8月至2014年10月累计获达标分10分。本次考核期内缴纳罚金5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月考核表、“三课”学习成绩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0分,履行了部分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武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2012年5月4日至2015年3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审 判 员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