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颍民一初字第00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吴振坤与陈化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振坤,陈化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0332号原告:吴振坤,男,1956年1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4212819560101741X。被告:陈化全,男,1962年5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4122619620505045X。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振坤诉被告陈化全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振坤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振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振坤负担。审判员  汤海燕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高广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