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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西法民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李梅花与叶高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梅花,叶高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阳西法民初字第53号原告:李梅花,女,198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阳西县。被告:叶高胜,男,197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阳西县。原告李梅花诉被告叶高胜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伟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梅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高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梅花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期间相识,并于2009年6月29日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婚后双方于2011年11月12日生育女儿叶某甲,于2014年2月4日生育女儿叶某��。原、被告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常为生活琐事争吵。被告不照顾家庭,打骂羞辱原告,摧残原告的身心健康。原、被告近年来夫妻感情不和闹离婚,已经没有和好的可能。为此,原告请求判令:一、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儿叶某甲由被告抚养,婚生女儿叶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叶高胜不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期间相识,并于2009年6月29日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婚后,双方于2011年11月12日生育大女儿叶某甲,于2014年2月4日生育二女儿叶某乙。原、被告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4年12月24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经本院调解,终无法达成协议。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办理登记结婚,属合法婚姻。原、被告在日常生活中主要是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只要夫妻间多些理解和包容,以诚相待,共同为家庭和孩子的成长着想,夫妻感情是能够和好的。因此,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李梅花与被告叶高胜离婚;二、驳回原告李梅花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梅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伟强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麦家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