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伦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广州桦研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泓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桦研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泓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伦民初字第40号原告广州桦研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迎宾路730号番禺节能科技园内天安科技产业大厦2-507。法定代表人郑建青。委托代理人俞红,该公司员工。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泓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集约工业区兴荔中路西。法定代表人赵崇辉。委托代理人梁凤燕,该公司员工。原告广州桦研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泓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毅强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5年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郑建青及委托代理人俞红、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梁凤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自2011年2月起开始有业务往来,由原告向被告供应电器元件。原告向被告供应货物后,被告没有依约支付货款,至今拖欠原告2014年3月至9月的货款未支付。经催收无果,原告遂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支付所欠货款25586.6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欠货款是事实,但被告没有钱支付货款。原告在诉讼中提供了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被告企业基本信息查询打印件各1份、增值税发票原件4份以证实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及被告拖欠原告货款的事实,被告对此均无异议,本院均予以确认。根据本院确认的上述证据及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可查明如下事实:原、被告自2011年2月起开始有业务往来,由原告向被告供应电器元件。原告依约向被告供应货物后,被告没有依约支付货款,至今仍拖欠原告货款25586.6元未支付,原告遂向法院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收取原告的货物后,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支付货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货款25586.6元。原告主张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泓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广州桦研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5586.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9.8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泓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梁毅强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何嘉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