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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一初字第00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沈某某与陈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陈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初字第00187号原告:沈某某,男,1958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委托代理人:李德芳,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曹守祯,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沈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夏兆恒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贺文波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