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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新疆天丰伟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科西嘉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248号申请人新疆天丰伟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东华南路。法定代表人:刘爱国,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乌鲁木齐科西嘉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光明路。法定代表人:甘永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天民二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乌鲁木齐科西嘉新材料有限公司存款、收入325530.07元(其中本金320817.8元;执行费4712.27元);二、被执行人乌鲁木齐科西嘉新材料有限公司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三、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晓梦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杜希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