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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民一初字第00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阮永凯与合肥大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永凯,合肥大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0991号原告:阮永凯,男,196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阳区。委托代理人:王建坤,安徽新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大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张圣发,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阮永凯与被告合肥大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阮永凯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要求保全合肥大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合肥市庐阳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的工程款3万元,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阮永凯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合肥大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合肥市庐阳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的工程款3万元;二、查封担保人王冠英、许传珍名下的位于合肥市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欣竹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亚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