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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柳市立民终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07

案件名称

柳州市葵龙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柳州市瑞宏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柳州市葵龙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柳州市瑞宏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柳市立民终字第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柳州市葵龙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柳云,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屈建国,广西和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阮耀,广西和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柳州市瑞宏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英杰,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学能,广西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柳军,广西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人柳州市葵龙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柳州市瑞宏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2014)城中民二初字第1605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本案在审查过程中,上诉人柳州市葵龙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柳州市葵龙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亦无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柳州市葵龙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柳州市葵龙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覃 政审 判 员  刘远恒代理审判员  韦燕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黄晶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