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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敦民初字第2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张殿中与XX战、时圣权、罗强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殿中,敦化市创新轻质隔墙板制造有限公司,XX战,时圣权,罗强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敦民初字第2646号原告:张殿中,男,汉族,无职业,住敦化市。委托代理人:姚中华,敦化市民主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敦化市创新轻质隔墙板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敦化市。法定代表人:XX战委托代理人:葛宏刚,吉林容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战,男,汉族,退休职工,住敦化市。委托代理人:魏志友,吉林冠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时圣权,男,汉族,黄泥河林业局会计,住敦化市。被告:罗强,男,汉族,住敦化市。案由:合伙协议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殿中诉被告敦化市创新轻质隔墙板制造有限公司、XX战、时圣权、罗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张殿忠于2015年2月5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殿忠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殿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91元,减半收取4545.5元,由原告张殿忠负担。审判员  骆静怡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冯 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