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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巍执字第1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李实德与凹恩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实德,凹恩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巍执字第149-3号申请执行人:李实德。被执行人:凹恩文。关于李实德诉凹恩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巍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9日作出的(2014)巍民初字第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李实德申请,2014年7月1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凹恩文工资账户上的存款强制扣划7500元赔偿给申请人李实德。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巍民初字第3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志诚审判员 :王玉滨审判员 :茶万贤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 杜 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