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兰商初字第1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郑红星、赵翼军与赵翼军、王永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红星,赵翼军,王永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兰商初字第1523号原告郑红星。委托代理人黄建林。被告赵翼军。被告王永娟。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红星诉被告赵翼军、王永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红星于2015年2月5日以二被告偿清全部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赵翼军、王永娟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红星撤回对被告赵翼军、王永娟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900元(减半收取),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郑红星负担。代理审判员 佘万宝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书 记员 郑 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