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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汨行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傅小阳与汨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小阳,汨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汨行初字第121号原告傅小阳,男,195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汨罗市。被告汨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郑伟,该局局长。原告傅小阳不服被告汨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汨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傅小阳申请撤回对被告汨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小阳撤回对被告汨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马 雁审 判 员 黄 达人民陪审员 苏 俊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胡永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