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汉阴执字第00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吴青山与蒲拥军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青山,蒲拥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汉阴执字第00124号申请执行人吴青山,男,汉族,生于1987年6月22日,初中文化。被执行人蒲拥军,男,汉族,生于1977年2月9日,初中文化申请执行人吴青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蒲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汉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汉阴民初字第002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蒲拥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青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蒲拥军向申请执行人吴青山支付欠款3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吴青山与被执行人蒲拥军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由蒲拥军给付吴青山欠款5000元(已付),下余款项蒲拥军于2015年7月30日前付清。如蒲拥军未按此协议履行,吴青山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调解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2014)汉阴民初字第0023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建华审 判 员 邹明胜代理审判员 刘月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曾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