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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谷城民二初字第000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尚某与湖北天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湖北华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湖北天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湖北华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民二初字第00043—2号原告尚某。被告湖北天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谷城县城关镇小南门22号。法定代表人陶明刚,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湖北华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长虹北路万达广场。法定代表人王会,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2015)鄂谷城民二初字第00043—1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于2015年1月22日对被告湖北天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谷城城关支行的账户42×××76存款250万元予以冻结(当时冻结账户存款8524.03元,未冻结2491475.97元,原因账户余额不足)。现因原、被告在诉讼中达成和解,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湖北天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谷城城关支行账户42×××76的冻结。审 判 长  刘 波审 判 员  谭明志人民陪审员  周玉启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程波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