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民二初字第01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王忠与合肥市和平糖酒饮料有限责任公司、合肥万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合肥市和平糖酒饮料有限责任公司,合肥万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二初字第01470号原告:王忠,男,197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合肥市和平糖酒饮料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平,董事长。被告:合肥万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凯,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忠诉被告合肥市和平糖酒饮料有限责任公司、合肥万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忠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合肥市和平糖酒饮料有限责任公司、合肥万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王忠提供57.6万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忠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合肥市和平糖酒饮料有限责任公司、合肥万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陆 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安文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