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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民二初字第01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王忠与合肥市和平糖酒饮料有限责任公司、合肥万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合肥市和平糖酒饮料有限责任公司,合肥万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二初字第01470号原告:王忠,男,197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合肥市和平糖酒饮料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平,董事长。被告:合肥万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凯,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忠诉被告合肥市和平糖酒饮料有限责任公司、合肥万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忠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合肥市和平糖酒饮料有限责任公司、合肥万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王忠提供57.6万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忠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合肥市和平糖酒饮料有限责任公司、合肥万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陆 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安文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