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中民二终字第00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郭小龙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中心支公司、孙太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中心支公司,郭小龙,孙太云,闫宪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民二终字第002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政府大楼21层。负责人惠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史宗平,男,1987年4月18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小龙。委托代理人张志娟,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莉莉,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太云。原审被告闫宪民。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小龙、孙太云,原审被告闫宪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4)灞民初字第007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中心支公司以其公司已与郭小龙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2月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中心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之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326元,减半收取1663元,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中心支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候 静审 判 员 高 玮代理审判员 侯新省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晓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