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休民一初字第00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安徽休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伟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休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伟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休民一初字第00475号原告安徽休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程文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伟民,男,196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休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伟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休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的案件受理费交费期内,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安徽休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休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家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祝丽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