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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威环执字第11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刘俊合与高晖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俊合,高晖富,立华植物纤维制品(威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威环执字第1115-2号申请执行人刘俊合,男,197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山水园现代城***号。被执行人高晖富,男,197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渔港路**号***室。被执行人立华植物纤维制品(威海)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威环民初字第25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予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同意将该案延期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威环民初字第256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晓东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林 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