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环执字第11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刘俊合与高晖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俊合,高晖富,立华植物纤维制品(威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威环执字第1115-2号申请执行人刘俊合,男,197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山水园现代城***号。被执行人高晖富,男,197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渔港路**号***室。被执行人立华植物纤维制品(威海)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威环民初字第25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予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同意将该案延期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威环民初字第256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晓东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林 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