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3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21-09-22

案件名称

凌国富、孔小萍、黎燕茹与上海市闵行区新明星花园二期业主委员会业主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凌国富;孔小萍;黎燕茹;上海市闵行区新明星花园二期业主委员会

案由

业主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五项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3175号原告凌国富,男。委托代理人王忠,男。原告孔小萍,女。委托代理人凌国富,即本案原告凌国富。原告黎燕茹,女。委托代理人余先玉,系原告黎燕茹丈夫。被告上海市闵行区新明星花园二期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航北路180弄53号102西一室。负责人陈宗虎,主任。委托代理人曹建法,上海市闵行区新明星花园二期业主委员会成员。委托代理人马丽娟,上海市闵行区新明星花园二期业主委员会成员。原告凌国富、孔小萍、黎燕茹与被告上海市闵行区新明星花园二期业主委员会业主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凌国富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忠、原告孔小萍及其委托代理人凌国富、原告黎燕茹的委托代理人余先玉,被告上海市闵行区新明星花园二期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新明星花园二期业委会”)负责人陈宗虎及其委托代理人曹建法、马丽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凌国富、孔小萍、黎燕茹诉称,被告自2006年成立至今,未向业主公布过小区建筑区域内划分机动车辆停车位数量、车位处分,临时车位数量及收费情况,有暗箱操作车位及挪用停车费收入的现象。2012年9月被告曾公布一份2011年9月18日上海骁天诚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的《审计报告》,原告才知道被告隐瞒了2006年6月30日前的公共收益,并从中发现被告在放纵物业服务企业挪用公共收益费用。2011年被告公布公共收益结余55.8万元却未入帐,在业主的不断追讨下,物业公司才于2012年3月5日入帐50万元,仍挪用5.8万元。2012年被告只入帐公共收益40余万元,再次故意隐匿17余万元,直至2013年5月15日在镇房办的督查下被迫入帐。2013年被告公布电梯维修费用,又巧立名目重复向业主收费。2013年被告仍然不按规定将公共收益入帐。2014年7月14日,被告用三张A4纸的表格作为公布小区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从2011年被告委托安装的电子围栏至今都未能正常使用,却付清了全款。2012年中心花园两旁整齐划一的灌木被移除,种成参差不齐歪歪扭扭的灌木;刚安装的车辆门禁显示屏擅自撤除竖起了广告牌子,而广告收入却未公布。公共设备设施养护乱付费用。拒不接受业主查询相关资料,为此被告严重地侵犯了业主的知情权和话语权。综上,原告提供的书证材料及众所周知的事实,都能证明被告故意对业主隐瞒小区公共收益的事实和乱作为。为了让业主清楚地知道和明白小区公共收益管理收支情况和被告日常管理工作所作的决定,因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1、被告公布建筑区域内停放车位的处分和收费情况;2、被告公布公共设施房租赁改变经营性用途的会议决定、会议记录及相关收益的明细帐目;3、被告公布及许可业主查阅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维修费用并提供相应的资料予以复印;4、被告对小区的维修基金、公共设施收益、增添的设施、设备工程及维护保养费用进行司法审计。被告新明星花园二期业委会辩称,知情权是一种权利,是知情者获取信息的权利,限于查阅相关材料文件,但无其他权利。有数项知情请求标的的,依法应按程序逐项起诉,并逐项判决,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与其诉请完全一致,证明原告已知情。原告提出知情权内容需查阅相关文件和材料的原件,而被告所保管的材料是受聘服务企业提供的材料复印件,不可作为具有法律依据的真实第一手材料来作为定案依据,对此被告无法提供。被告受业主大会委托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按政府相关文件和小区制定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对小区维修基金管理、经营性收入记帐管理等相关事项委托服务企业代管,在尚未更换物业公司之前,小区内设备设施等相关维修资料均由所聘物业公司保管,被告无法提供。综上,被告认为被告的主体资格不适格。对于原告主张对小区维修基金、公共收益、设施设备维修保养费进行司法审计问题,被告认为如法院需要审计,则被告会积极配合。原告为证明其诉请,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审计报告一份,证明被告未及时将公共收益纳入专项维修基金,未将维修基金纳入专用帐户内;2、2011年上海银行闵行支行对帐单一份(30号102室业主),证明当年的收益没有入帐;3、2013年1月至2013年6月30日的小区公共收益收支明细表,证明被告未将公共收益转入专项基金;4、2013年7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小区维修更新改造费用明细备查表,证明电梯维修费应由物业公司支出,但被告巧立名目多收业主电梯维修费;5、物业公司出具的告知书,证明被告将维修基金挪用;6、2014年7月14日物业公司出具的业主大会银行帐户收支汇总表及门牌帐目收支情况表,证明表上无法显示帐目明细;7、零星工程报价单及维修费用发票、物业公司证明,证明发票在前,零星工程明细在后,被告在做工程时没有向业主公布,物业公司也证明工程单上的签名不是其工作人员;8、2013年1月至6月物业公司代付费用明细表,证明被告所罗列的费用是如何支出的不清楚;9、2009年1月原告凌国富给被告的一封公开信,证明被告方帐目不清,从不公布工程的预结算;10、议事规则一份,证明被告的议事均违反规定;11、新明星二期车行门禁卡使用说明一份,证明被告存在挪用维修基金的现象;12、2012年1月至6月经营性支出一览表,证明被告出示的形式无法显示帐目明细,2013年之前这样的表格是有公布的,但之后就没有公布过;13、房屋产权证三份,证明三原告系小区居民;14、委托书一份,证明三原告系受小区300多名业主委托的;15、更换楼道天窗盖子的报告、添置消防设施的报告、来访登记,证明维修基金使用不清;16、发票两张及被告方的说明,证明业主已将远程卡的费用缴付了,但现又重新收费;17、被告负责人陈宗虎所写的一份说明,证明保安室15平方米出租快递公司做快递中转站,但未公布告知。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是由银行指定专业单位进行审计,真实性无异议;证据2对帐单是存在问题,物业公司在分摊时出现问题,现物业公司已重新做帐;证据3无异议;证据4、5在2013年下半年的帐确实出现了问题,被告已让物业公司重新做帐;证据6无异议;证据7开票时间和报价单有时间误差,因30号601室经过两次维修,原告提供的单子是后来签的;证据8无异议;证据9第一次见到;证据10是第一次业主大会通过的,已过期;证据11是业委会要求物业公司作出的说明;证据12不清楚;证据13无异议;证据14与本案无关;证据15物业公司的报告很清楚,金额没有超过业委会与业主大会约定的金额,添置消防设备确是物业公司打的报告,因为上级部门安检时要求添置消防设备,来访登记表示异议;证据16无异议;证据17真实性无异议,考虑到小区快递较多,物业公司为了小区的安全,因此在小区内安排了快递中转站。被告新明星花园二期业委会为证明其辩称,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物业合同一份,证明原告提出的有关知情的权益相关内容在合同中已体现,原告提起诉讼的对象有误,提供材料应由物业公司提供;2、议事规则一份,证明小区的维修基金的使用和报表制作是物业公司,应当由物业公司提供相关材料;3、被告每半年张贴的证明材料(张贴在公示栏内的照片),证明张贴材料的情况。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认为该合同不完善,没有公示给业主,并且停车费的收费与现在的帐目差距很大;证据2认为业委会只是执行机构,没有权利擅自支配资金的使用;证据3中车辆门禁的使用是在业主的追讨下才刚刚告示的,维修基金使用帐目是张贴过,但没有明细,并且隐瞒事实。经审理查明,三原告系上海市闵行区新明星花园二期小区业主,被告系该小区于2012年5月17日备案登记成立的业委会,主任陈宗虎,副主任曹建法。该小区物业管理企业为上海新明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明星物业)。2011年9月18日,上海骁天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受被告委托对新明星二期小区进行审计,明确对新明星二期小区自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止小区的维修资金收支情况和小区收益资金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同时出具了相应的审计报告。被告自2012年5月成立并履行义务后,被告先后在小区内张贴了小区公共收益收支明细、维修更新改造费用明细、业主大会银行帐户收支汇总、门牌幢帐目收支情况、代付费用明细、二期车行门禁卡收支结算明细、经营性收入及支出明细等告示。诉讼中,经本院要求,被告在小区公告栏内重新张贴了2012年4月至2014年9月的公共设施维修费明细汇总表及自2012年4月至2014年9月的小区门栋维修资金分摊明细汇总表。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业主请求公布、查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业主知情权的主要行使方式为查阅权,该权利的行使应在合法、合情、合理的范围内行使。小区业委会成立后,维修基金等帐目都由业委会管理或由其指定相关机构管理,因此义务主体仍是被告,故原告将被告作为本案的诉讼主体并无不当。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公布建筑区域内停放车位的处分和收费情况、公布及查阅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维修费用等请求,由于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对此本院应予以支持。由于被告明确部分小区公共用房委托物业公司出租,对该部分建筑是否产生公共收益以及具体收益的收支情况,被告应当建立相关帐目,被告有义务提供给原告查阅,故对该项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虽然被告已将相关收支汇总表等在小区的公告栏等公共部位予以张贴公布方式亦属合理,但除此之外对于业主要求查阅相关帐目明细的合理要求,被告也应予以配合,以便于业主进行对帐和监督。对于原告要求对小区的维修基金、公共设施收益、增添的设施、设备工程及维修保养费用进行司法审计的请求,由于本案所审查的是业主是否已享有了知情权,而不是审查小区内如何使用公共收益问题,因此对该项请求,原告可要求相关主管部门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市闵行区新明星花园二期业主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供小区建筑区域内停放车位的处分和收费情况、小区公共设施房出租费用收支情况、小区内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维修费用情况以供原告凌国富、孔小萍、黎燕茹查阅;二、驳回原告凌国富、孔小萍、黎燕茹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凌国富、孔小萍、黎燕茹及被告上海市闵行区新明星花园二期业主委员会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乔财权代理审判员  刘文燕人民陪审员  赵红薇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洪惜夏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九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