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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塘民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成鸿宾馆有限公司、陈利生与陈利生、王小磊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成鸿宾馆有限公司,陈利生,王小磊

案由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塘民初字第93号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成鸿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中心北路255号。法定代表人付连俊,职务总经理。被告陈利生。被告王小磊。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成鸿宾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利生、王小磊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成鸿宾馆有限公司经本庭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成鸿宾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蒲英凯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屠亚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