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金初字第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刘树艮诉被告皇甫秉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树艮,皇甫秉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金初字第0009号原告刘树艮,男,1956年4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徐凤芳。女,1955年2月22日出生。被告皇甫秉峰(又名皇刚),男,1954年3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宋庆鹏,博爱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树艮诉被告皇甫秉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树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云霞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继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