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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金初字第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刘树艮诉被告皇甫秉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树艮,皇甫秉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金初字第0009号原告刘树艮,男,1956年4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徐凤芳。女,1955年2月22日出生。被告皇甫秉峰(又名皇刚),男,1954年3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宋庆鹏,博爱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树艮诉被告皇甫秉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树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云霞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继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