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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马民劳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5

案件名称

翟全香与焦作金冠嘉华电力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全香,焦作金冠嘉华电力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马民劳初字第00016号原告翟全香,女,196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马村区。委托代理人翟玉良,焦作市马村区待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焦作金冠嘉华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马村区待王镇赵张弓村。法定代表人任文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建军,河南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翟全香与被告焦作金冠嘉华电力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翟全香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全香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翟全香承担。审 判 长  田英明人民陪审员  王六枝人民陪审员  申琳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史佳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