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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行立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李梅兰与景泰县喜泉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梅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景行立字第1号起诉人李梅兰,女,汉族,1968年12月生,住景泰县。起诉人李梅兰不服景泰县喜泉镇人民政府于2013年7月8日出具砂地权属界限证明的行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本院依法撤销该证明。经审查,本院认为,行政诉讼的原告必须是与行政机关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喜泉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砂地权属界限证明,证明对象位于景泰县喜泉镇尚坝村与余梁村之间西九支渠现二十斗(原西九支渠十七斗)20亩砂地,与起诉人李梅兰没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故起诉人李梅兰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李梅兰的起诉,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曾潮清审判员  张新民审判员  冯浩宁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东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