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一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朱润国与李朋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润国,李朋芹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132号原告朱润国,男,1985年2月23日生,汉族,工人,大专文化,籍贯河北省唐山市,现住河北省沙河市。被告李朋芹,女,1945年11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沙河市褡裢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润国与被告李朋芹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润国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润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占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柳静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