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执字第01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西安市灞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少博、李耀东、陕西御程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灞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少博,李耀东,陕西御程置业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01130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纺北路**号。委托代理人李春雷、韦佩洁,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少博。被执行人李耀东。被执行人陕西御程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幸福北路79号。西安市灞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少博、李耀东、陕西御程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作出的(2014)西莲证经字第5108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少博、李耀东、陕西御程置业担保有限公司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其应支付的贷款本金210000元、利息4030.57元、执行费3110元,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随时再行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新执字第0113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的线索后,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利平审判员 舒四来审判员 郑银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潘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