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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贺八法执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邓锦与被执行人何其德、黄文飞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贺八法执字第182号申请执行人:邓锦,现住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何其德,现住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黄文飞,现住贺州市昭平县。本院在执行邓锦申请执行何其德、黄文飞关于民间借贷一案,经“四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贺八民一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国栋审判员  张先强审判员  黎祖海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何 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