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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开民初字第0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袁某与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李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东开民初字第0831号原告袁某,居民。委托代理人王月霞,东台市富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居民。原告袁某与被告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庆海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月霞、被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起诉时,原告袁某曾列李永保、曹兰香为本案共同被告,审理中,原告袁某撤回对李永保、曹兰香的起诉,本院依法准许。2015年1月26日,本院依据原告袁某申请,依法作出对被告李某的财产予以保全的裁定,并依法对被告李某的相应财产进行了诉讼保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某诉称:2011年11月11日,原告袁某与被告李某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经过两年相处后,原告按被告要求,将位于东台市城北新寓1单元201室住房(此房为被告所有)进行了装修,共花费15万元。2013年4月25日,原、被告双方按民间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2014年3月,被告提出悔婚。2014年10月3日,经人协调,被告同意向原告返还15万元并出具条据。但被告至今未能履行承诺。为此,请求判令被告返还1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将要求被告返还15万元的诉讼请求变更为返还13.5万元。被告李某辩称:原告多次殴打、诽谤和骚扰被告,在导致被告无法正常生活的情况下,被告才签订协议的。房屋只是简单装修,并没有用到15万元,原、被告发生矛盾后,原告将电脑等物全部搬走,应将原告搬走的物品估价扣减。经审理查明:原告袁某与被告李某曾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后因感情不和,双方及亲属共同协商,自行解除同居关系,并签订《子女婚姻解决之书》载明:“现经双方父母及各方证人友好协商解决李某和袁某两人婚姻之事,协商结果如下:男方袁某,女方李某。女方李某一次性补偿男方袁某一切费用在内,计拾伍万圆整。此费用付清后双方两清,此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付款期限为十一月十八(2014.11.18),付款方式:凭此条至媒人喻永强处支付。男方当事人:袁某女方当事人:李某男方父母:袁进华张兰珠女方父母:李永保曹兰香”。被告李某未按约定给付15万元,引起本案诉讼。2014年11月30日,被告李某给付原告袁某1.5万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子女婚姻解决之书》、收条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系原、被告解除同居关系后,因彩礼返还而产生的纠纷。原、被告双方及亲属共同协商签订的《子女婚姻解决之书》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被告李某应当按约定期限给付15万元。被告李某未按约定履行相应义务,依法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故原告袁某要求被告李某给付尚未给付的13.5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被告李某认为协议系在受到原告胁迫情形下所签以及应将原告搬走的物品进行估价扣减的辩解意见,因没有足够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袁某支付13.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保全费520元,合计2020元,由被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帐号:40×××21,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周庆海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丽娟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