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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姜数兴与于长青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数兴,于长青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782号原告姜数兴,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委托代理人李玉众,即墨留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长青,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受理的原告姜数兴诉被告于长青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姜数兴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数兴在本案诉讼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数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2元,由原告姜数兴承担。审判员  刘西才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范俊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