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1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余军与重庆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1152号原告余军,男,197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军与被告重庆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军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余军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蓝 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周宇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