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滑上民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王俊轩、杨素兰与被告王长法、王贵荣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轩,杨素兰,王长法,王贵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滑上民初字第252号原告王俊轩,男,1952年7月15日生。原告杨素兰,女,1949年6月1日生,系原告王俊轩妻子。委托代理人董宏志,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长法,男1956年12月16日生。被告王贵荣,女,1956年4月3日生,系被告王长法妻子。委托代理人王高阳、乔云,河南卓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俊轩、杨素兰与被告王长法、王贵荣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俊轩、杨素兰的委托代理人董宏志,被告王长法及被告王长法、王贵荣的委托代理人王高阳、乔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俊轩、杨素兰诉称,原、被告系隔胡同南北邻居,被告居北,原告居南。在2014年8月份,被告突然要将其宅院南扩,这样不但将胡同占领,还对原告的北屋后墙的安全造成了威胁。在原告对被告的侵权行为阻止时,被告竟然对进行辱骂和殴打,被告王贵荣还持砖将原告王俊轩面部致伤,经法医鉴定原告受伤构成轻微伤,被告分文未支付。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20000元。被告王长法、王贵荣辩称,原告在诉状上所述内容不真实,本案的实际情况是,原告及其家人故意将被告所砌的墙头推倒,这是双方发生纠纷的直接起因。且在双方发生纠纷过程中,原告将被告王长法打伤,被告认为原告对此事件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及直接因素,应该对该事件承担全部责任。故关于原告的损失应该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各项费用计算过高且部分要求不属于赔偿范围。另在双方发生纠纷过程中,原告将被告打伤及造成被告方财产损失,原告应当对被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依法提起反诉,要求原告赔偿被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财产损失等各项费用共计3000元,并由原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反诉费用。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7日14时许,王俊轩因为北边邻居王长法在两家之间砌墙的事儿与王长法、王贵荣夫妇发生争吵,后王俊轩与王长法发生打架。期间王俊轩与王长法互相用巴掌拳头殴打对方头部、脸部,王贵荣持砖头致伤王俊轩面部。后杨素兰上前拉架过程中,被王贵荣持砖头殴打致伤。经滑县公安局法医鉴定,王俊轩、杨素兰和王长法三人的人身损害程度均已构成轻微伤,滑县公安局分别对王俊轩作出行政拘留5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对王长法作出行政拘留15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王贵荣作出行政拘留10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原告王俊轩受伤后被送到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滑县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24天,医疗花费8418.7元。原告杨素兰受伤后被送到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滑县医院治疗,支出治疗、检查费580元。被告提起反诉,但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限缴纳诉讼费用。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住院收费票据、门诊收费票据、入院证、住院病历、出院证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被告将原告的致伤,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因原告对纠纷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故原告对自己损害后果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结合本案案情,原、被告以2:8分担为宜。原告王俊轩合理损失为:医疗费8418.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20元(30元×24天),误工费计960元(40元×24天),护理费计960元(40元×24天),交通费酌定为500元;原告杨素兰合理损失为:医疗费580元,交通费酌定为50元。以上共计12188.7元,被告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9750.96元;二原告主张的其他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长法、王贵荣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王俊轩、杨素兰损失人民币9750.96元;二、驳回原告王俊轩、杨素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俊轩、杨素兰负担100元,被告王长法、王贵荣负担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杜建忠审判员 张兴政陪审员 王社民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巧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