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民三终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9-04-22
案件名称
李崇志、李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李崇志;李磊;孙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民三终字第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崇志,男,汉族,1946年11月8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磊,男,汉族,1980年10月3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上述二上诉人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陈平、邵卉芳,云南国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孙康,男,汉族,1981年10月30日出生,现在云南省。法定代理人孙光,男,汉族,1951年12月15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上诉人李崇志、李磊因与被上诉人孙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4)盘法民联初字第1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审原告李崇志、李磊诉称:原告李崇志与原告李磊系父子关系。2012年4月6日15时许,在盘龙区颐华路245号云南省林业中西医结合医院宿舍2栋2单元,原告李崇志及其妻子王某被被告孙康用匕首刺伤,致王某当场死亡,原告李崇志十级伤残。被告孙康的行为给两原告的身心造成巨大伤害,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死亡赔偿金4215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经审理查明,两原告的诉讼请求在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昆刑一初字第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已经依法处理,故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李崇志、李磊的起诉。一审裁定送达后,李崇志、李磊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支持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其主要上诉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的规定,被上诉人孙康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对被上诉人孙康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另,虽然此案之前经过审理,但主要是针对刑事责任部分,故上诉人李崇志、李磊应得到民事部分的赔偿。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支持二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被上诉人孙康答辩称:本案刑事判决已经生效并已执行,二上诉人并没有上诉,故请求维持原裁定。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崇志、李磊在本案中诉请的死亡赔偿金42150元,已在(2013)昆刑一初字第47号刑事附带民事一案中予以主张,该案经审理后已作出了对死亡赔偿金不予支持的判处结果,且该判决已生效。现两上诉人再行对该笔费用提起诉讼,违反了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故应驳回两上诉人的起诉。上诉人李崇志、李磊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对此处理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海燕审判员 付立红审判员 宋 婕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郭浩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