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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法执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张正爱与兰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正爱,兰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法执字第166号申请执行人张正爱。被执行人兰城。原告张正爱与被告兰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兰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曰内偿还原告张正爱借款人民币1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兰城没有履行义务,权利人张正爱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即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2月3日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张正爱同意由被执行人兰城当日偿还借款本金1万元,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共计75元,由申请执行人张正爱负担25元,被执行人兰城负担50元。以上协议现己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民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必勋审判员  杨宗逸审判员  韦承尤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方继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