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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紫执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2015]紫执字第00013号田某某申请执行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某某,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紫执字第00013号申请执行人田某某,女,1977年7月16日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电信局职工。被执行人徐某某,男,1956年3月11日生于四川省开江县,汉族,个体养殖户。本院在执行田某某申请执行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紫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紫民初字第004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徐某某偿还田某某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按月息2%支付利息)。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田某某与被执行人徐某某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徐某某欠申请执行人田某某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按判决书判决的利息计算执行),定于2015年4月30日前还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紫民初字第004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费2150元,由徐某某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 全执行员 苏武榜执行员 王洪波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卢贤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