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章执字第2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牛其纪与牛振龙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其纪,牛振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章执字第2166号申请执行人牛其纪,男,生于1955年12月28日,汉族,居民,住山东省章丘市。被执行人牛振龙,男,生于1989年7月24日,汉族,居民,住山东省章丘市相公庄镇牛一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牛其纪与被执行人牛振龙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限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章刑初字第3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党卫东执行员 石俊东执行员 王育森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时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