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5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陈锦玲与林全明、谢月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锦玲,林全明,谢月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安民初字第5100号原告陈锦玲,男,197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林全明,男,197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谢月仙,女,1980年6月3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锦玲诉被告林全明、谢月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锦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全明、谢月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林全明分别于2014年3月3日、2014年5月23日两次向原告陈锦玲借现金共计人民币35000元,两笔借款均约定月利率2.5%,并由被告林全明出具借据两张给原告收执。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义务。因两笔借款系被告林全明、谢月仙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债务,依照《婚姻法》有关规定,被告谢月仙应对本借款共同承担还款义务。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林全明、谢月仙共同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5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5%计算,其中借款人民币20000元自2014年3月3日起计算,借款人民币15000元自2014年5月23日起计算,均计至还款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林全明、谢月仙未作答辩。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锦玲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以下证据:1.原告陈锦玲、被告林全明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被告谢月仙人员基本信息表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是适格当事人;2.借条两份,证明被告林全明于2014年3月3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和2014年5月23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000元,均约定月利率2.5%计息,并出具借条两张给原告收执的事实,未约定借款期限;3.闽安婚结字第010805425号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林全明和被告谢月仙于2008年6月12日补办结婚登记,本借款是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所欠。庭审中查明,借款时被告林全明、谢月仙均在场,借款系用于家庭生活。被告林全明、谢月仙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书面提出异议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的事实相关联,符合证据采信条件,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原告诉称。本院认为,原、被告因借贷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林全明在借款后未能及时归还本息,明显属违约,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两笔借款系被告林全明、谢月仙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被告谢月仙应与被告林全明共同承担偿还责任;原、被告约定的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被告林全明、谢月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全明、谢月仙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陈锦玲借款人民币35000元并支付利息(借款人民币20000元自2014年3月3日起计算,借款人民币15000元自2014年5月23日起计算,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第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7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易文键人民陪审员 林德源人民陪审员 林福安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彭诗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来源:百度搜索“”